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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三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5 04:04:41  浏览次数:9623

为推进“十三五”时期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2016-2020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二五”期间,山东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有效地激发了社会组织发展活力,促进了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一、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92号)、《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鲁民〔2014〕7号)、《山东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民〔2014〕9号)、《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鲁民〔2015〕48号)及《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72号)等一批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改革创新的政策文件,社会组织管理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实行行业协会商会和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下延管理登记权限,将异地商会登记权限、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取消社会团体和地方性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县级民政部门或授权社区备案。积极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成立跨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逐步规范

加强年度检查,对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全部社会组织参加年度审计。对于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建立行政约谈制度,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及时予以约谈、做出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完善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多年不参加年检,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组织研发了省、市、县三级运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开通了山东省社会组织网,启用了社会组织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为社会公众及时准确了解社会组织运作情况、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搭建起信息监管服务平台。

四、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制定落实社会组织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发挥财税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协调省财政、编办、国税、地税等联合出台《关于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推动自身能力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出台《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自2014年起,每年发布具备条件的省管社会组织名录,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提供依据。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政策落地。2014、2015年省级财政分别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别安排3000万元、2000万元,用于购买省、市、县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推动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

五、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增强

坚持把社会组织党建贯彻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日常管理全过程,推动社会组织党建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融合发展。引导社会组织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日益明显

全省社会组织立足本单位实际,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人才、信息、资金、技术聚集优势,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作用发挥日益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家省管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了行业自律公约,占省管行业协会商会总数的75%。45家省管社会组织参加了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制定,19个社会组织参与了全省“十三五规划”项目制定, 51个社会组织主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全省社会组织每年完成决策咨询1000多项,提出政策建议3000多项,学术性社会团体每年通过各种渠道向人大、政协提交的提案、议案300多件。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弱助孤、助学助医活动,116家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3亿多元,为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全省民办教育机构发展到8000多处,在校学生200多万人,形成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变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纵深展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将发生深刻变化,我省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诸多挑战。

一、发展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智力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成为社会共识,赋予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更大、更重要的责任;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政策能量不断释放,转方式、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战略部署为民政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把社会组织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加大,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问题与挑战

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与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主体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还不够优化,各地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资金、措施还不够有力,社会组织发展的活力还没有激发出来。社会组织政社不分、权责不清、自治功能不强、自律诚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仍很突出。监督管理的力量、制度、措施不够有力,现有的工作力量难以适应社会组织由“重登记”向“重监管”转变的新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山东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强化四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从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治理能力提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出发,把社区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作为培育发展的重点,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社会组织,不断调整、优化和完善社会组织结构和布局。

一、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人员等条件,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城乡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服务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服务平台建设、社区建设、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依托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扩大行业覆盖率,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支持设立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大厦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调度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大数据研究,推动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为企业提供行业关键性、公共性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紧贴市场、定位高端的行业展会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培育品牌。

三、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举办科技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人才荟萃的优势,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科技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向高等学校、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延伸。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为农民提供精准的科技推广和科普服务。

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有广泛代表性或较强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第二节 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保障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积极推进社会智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社会智库建设意见,完善社会智库产品供给机制,探索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

推进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设。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组织信息、技术、服务资源丰富和人才聚集等独特优势,在省、市、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等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普遍成立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为创业社会组织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带动社会组织集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建有社会组织服务平台,逐步扩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在城乡街道(乡镇)和社区的覆盖率。

第三节 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一、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公开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实行费随事转。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每年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符合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优先在该名录范围内选择承接主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常态化。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社会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层级,依据相关规定,由相应的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行使确认权限并每半年办理一次。

三、完善社会组织人才政策。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畅通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四节 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社会组织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登记体制,明确审查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精神,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二、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全省性社会团体一般由法人单位发起。活动地域跨设区的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三、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第五节 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

按照职责分工,不断改进社会组织执法和监管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等方面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负责人管理。指导社会组织严格落实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共享资金数据,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报告)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

三、加强活动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

四、规范涉外活动。认真落实中办发〔20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发起成立和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六、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节 完善内部治理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特点制定章程示范文本,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做出制度性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由企业家担任,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

二、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和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开展脱钩工作,确保2017年底全面完成各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五分离、五规范”,为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成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创造条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协调争取工作,提请党委政府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推动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节 加强法制建设

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立法进程,及时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修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的具体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做好社会组织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清理工作,构建上下衔接配套的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

第三节 加强能力建设

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信息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信息化专业工作人员;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登记、年检、评估、执法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加快推行社会组织“五证合一”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测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社会组织云中心、慈善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四节 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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