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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决定开展创建 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活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9 02:30:32  浏览次数:1682

  近日,山东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的通知》,对在全省开展该项活动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明确了开展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活动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改革创新,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通知》确定了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创建活动的创建范围和类别:在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在自身建设和作用发挥方面的经验做法能产生较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共分十类,分别为科技类、农村专业经济引领类、公益慈善类、行业扶贫类、城市社区服务类、农村社区服务类、人才队伍建设类、诚信自律建设类、团体标准建设类、档案管理类。

       《通知》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创建标准,即:已建立党组织或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办公水平高;工作人员稳定,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高,人力资源制度健全落实;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整体良好,能满足工作需要;财务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保值增值安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政社分开稳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职能、场所、资产、财务等方面脱钩基本到位;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获得党政部门表彰和新闻媒体正面宣传较多,在国内、省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除符合以上基本创建标准外,相关社会组织还应在所申报类别领域内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通知》明确了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的认定程序和后续管理:除省管社会组织直接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市县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实行社会组织自愿申请、市县民政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验收、省民政厅批准命名的方式进行。全省首批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将于明年3月确定,总量控制在50个左右。

  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采取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和认定。在有效期内登记管理机关或所属社会组织发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地区,由省民政厅撤销其“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称号。对被确认为全省社会组织创新示范点的单位,省民政厅将在社会组织年检、等级评估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与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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